索 引 号 | 015425431/2020-00140 | 发布机构 | 眉山市人民政府 | 公开日期 | 2020-07-05 |
文 号 | 眉府函〔2020〕62号 | 公文种类 | 批复 | ||
成文日期 | 2020-07-02 | 有效性 | 有效 |
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局部调整洪雅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洪雅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局部调整洪雅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请示》(洪府〔2020〕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局部调整洪雅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根据洪雅县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原则同意局部调整七里坪镇(原高庙镇)、高庙镇、柳江镇、瓦屋山镇等4个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规模7.5748公顷。
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实行规划建设用地规模总量控制
洪雅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不得变更基本农田位置,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耕地保有量不得减少。规划调整后,洪雅县建设用地总规模不得突破已批准的《洪雅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中确定的2020年建设用地总规模。
三、调整规划范围
同意调出七里坪镇(原高庙镇)规划建设用地指标1.8179公顷(非永久基本农田耕地0公顷)、高庙镇规划建设用地指标1.2489公顷(非永久基本农田耕地0.5480公顷)、柳江镇规划建设用地指标1.0941公顷(非永久基本农田耕地0.8862公顷)、瓦屋山镇规划建设用地指标3.4139公顷(非永久基本农田耕地0.3374公顷),合计调出规划建设用地指标7.5748公顷(非永久基本农田耕地1.7716公顷)。调出地块不再作为规划建设用地,保留原地类。
同意调入七里坪镇(原高庙镇)规划建设用地指标6.1226公顷(非永久基本农田耕地0.3755公顷)、瓦屋山镇规划建设用地指标1.4522公顷(非永久基本农田耕地1.3934公顷),合计调入规划建设用地指标7.5748公顷(非永久基本农田耕地1.7689公顷)。调入地块作为规划建设用地,具体位置以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图为准。
四、各类建设用地必须严格按照批准修改后的规划并依法按程序报批后执行
此复。
眉山市人民政府
2020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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